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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成套设备进口流程及定义,进口清关检验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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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COMPLATESETS OF EQUIPMENT)进口具体检验范围
成套设备是指生产成品或半成品的工业联合装置。它可以是一个工段、一条生产线、一个车间或一个工厂。它可以是某一专业的单项设备,也可以是数个专业的综合设备。由于进口成套设备和出口成套设备检验程序及具体做法不尽相同,故分别予以介绍。
1.进口成套设备
我国从50年代开始进口成套设备,当时主要是从原苏联和东欧国家引进能源、钢铁、交通、机电、军工等方面的生产设备。到80年代,引进重点转移到石油化工、发电设备、家用电器、食品加工、轻纺、建材等加工设备,贸易对象也从原苏联、东欧转向日本、美欧等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贸易方法也从成套引进、“交钥匙合同”发展为许可证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合资或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
(1)分类:按其设备金额,通常把进口成套设备分为三类:
合同金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为大型成套设备;
合同金额在500-5000万美元的为中型成套设备;
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为小型成套设备。
(2)检验标准: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经常用到的主要标准有:
①JIS:日本工业标准;JEC:日本电气协会标准;JEM:日本电机工业标准;JPI:日本石油学会标准等。
②ANSI:美国国家标准;ASME:美国机械工程学会标准;ASTM: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标准;ASNT:美国无损试验协会标准;EIA:美国电子工业学会标准;TEMA:美国热交换器制造者学会标准;API:美国石油学会标准。
③DIN:原联邦德国标准;AD:德国受压容器及部件的设计规范;TRD:德国蒸汽锅炉设计规范;VDE:德国电气工程协会规程;DNA:德国标准委员会标准。
④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
⑤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
⑥其他:TOCT:原苏联国家标准;BS:英国标准;NF:法国标准;UNI:意大利标准等。实际工作中,还有大量的非标准设备和专用设备应符合生产企业提供的检验标准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检验标准等。
(3)检验项目:由于成套设备种类多,包括面广,根据其工作性质可归纳为6大类。
①静设备检验:静设备主要指塔类、贮槽贮缸类、锅炉及加热器类、反应器及换热器类等。对静设备通常进行下列五项检验。
a.外观检验:检查设备本身的加工面,焊接部铸件、锻件、非金属件、刻度板等有无锈蚀、裂纹、变形、残损等,不锈钢制品的酸洗纯化、抛光情况,涂层面是否良好,铭牌与实物是否相符等,焊缝表面及热影响区不允许有裂纹、不允许有未焊透和未熔合及咬边深度不许超标等,对防腐涂层厚度,衬胶等要进行测量并进行电火花检漏试验等。
b.数量及几何尺寸检验:根据装箱单清点主机、辅机、零部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是否齐全,影响工艺,性能,安装等的尺寸必须全部测量。几何尺寸及形位公差必须与图纸相符。
c.探伤检验:射线探伤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探伤比例应根据设计时取的焊缝系数而定。对表面性缺陷,可视情况做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荧光探伤等。
d.耐压及气密检验:对受压容器应做水压或气压试验及气密性试验。一般情况下对受压容器要进行水压试验,同时要检查水温,水中氯离子含量以及水压试验后的吹扫及防锈处理。对不适宜做水压试验的设备,可进行气压试验,但要注意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除水压及气压试验外,还需做气密性试验,以检查其密封及泄漏情况。对浮头式,U形管式换热器等要做抽芯检查及做耐压试验。关于压力试验各国标准均有规定,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和方法进行。
e.材质检验:一般设备,核对材质保证书与设计要求是否相符;对重要设备及大批量零部件,应按规定抽验材质;对特殊材质的设备,要测厚并做光谱分析及金相检验。
②动设备检验:动设备一般指泵类、压缩机类、风机类、冷冻机械、搅拌机械、空分设备及其他机械。对动设备通常进行七项检验。
a.外观检验:与静设备外观检验项目基本一样,除检验表面涂层、镀层质量,锈蚀,损伤情况外,特别对导轨面、轴面等工作面的表面质量应从严掌握。
b.几何尺寸检验:根据图纸或技术资料检验设备的装配尺寸、配合,各部件主要尺寸及形位公差。
c.内部检验:分解装箱的设备,要检验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如粗糙度、尺寸精度的形位公差等,还应检验铸件、锻件及焊接件的质量。整件组装的设备应揭盖检验内部制造质量,是否有锈蚀和异物,否则将给设备运行造成隐患。
d.材质检验:对动设备一般只核对材质证明书、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热处理试验报告等,必要时进行取样分析。
e.强度检验:对壳体、夹套等要进行耐压及气密试验,运动的主要零部件要进行无损探伤检验等。
f.运转试验:试运转前,必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内部检查和清洗,对辅助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控制系统、安全报警系统等要进行全面检查,情况正常才能检查其动态性能如温升、耐压、转速、振动、噪声、紧固程度、径向及轴向跳动、泄漏、离合及制动的灵活情况等。还要检查控制系统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动作、零部件的磨损情况等。
g.工艺性能试验:检验设备或系统的产量、压力、温度、功率、容量、运行速度、可调节性、冷却效果、气密性、真空度、特性曲线以及水、电、汽消耗等。
③电气设备检验:电气设备主要指各类电机、变压器、开关柜、控制柜、各种电源、变频器、电线电缆以及灯类等,它们的共同检验项目为:外观及结构检查、尺寸检验、绝缘试验、耐压试验、动作试验、程序试验等。
对电机,主要检验外观结构绕组绝缘电阻和吸收比、绕组直流电阻、定子绕组交流耐压试验以及温升、振动、噪音、空载试验、超速试验、超载试验等。
对变压器,主要检验外观结构,初、次级线圈直流电阻、绝缘电阻。吊心检查,绝缘特性及变压器油试验和性能试验(包括变压比、接线组别、空载、负载、温度、耐压、感应或冲击试验等)。
对电线电缆,主要进行结构检查、绝缘、耐压、护套厚度及其他性能检验。
检验数量按相关标准或有关规定进行。
④仪表检验:常规仪表除检验外观结构外其通用检验项目为精度、灵敏度、不灵敏区重复性、反复输入和动作可靠性试验、能源切断再现性、能源波动影响、反应时间、阻尼时间、绝缘电阻、耐压、泄漏、过载、抗干扰试验等。专用仪表如记录仪表要检验其记录质量。调节阀、变送器、调节器、电磁流量计、安全保持器等要检验反映其主要性能的技术指标。特种仪表,特种测试仪表、电子计算机等按说明书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⑤阀门、管件检验:一般指各种阀门、法兰、管件及其连接件,所有阀门、法兰、管件均应进行外观尺寸检验,阀门、管件还需进行压力试验。
⑥原材料检验:主要是指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及工艺原料的检验。
金属材料如管材、型材、板材、镀锌铁皮、铅皮等,一般要求检验数量、规格、外观、品质等。抽验数量按相关规定进行,品质检验包括化学成份和机械性能检验,特殊钢材还需作金相及晶间腐蚀试验,非金属材料如耐火材料、保温材料、涂料及填充料等检验项目除外观、数量、规格尺寸检验外,还要做元素分析及物理性能检验等。
工艺原料如油类、脂类、催化剂等,油脂类主要检验数量、成份及性能。催化剂及化工原料应按其技术指标进行检验。
(4)检验管理和工作程序:
进口成套设备品种多、数量大、到货时间长、涉及港口装卸、运输、保管等各个方面,因此引进单位应建立专门的检验机构,负责港口理货、物资保管、资料翻译、设备检验、对外联格等。到货前要制订出检验大纲和检验工作计划并落实到负责人,要准备好货物储存、检验场地、库房和实验室等。组织好港口接运现场开箱检验、安装检验、联动试车检验、交接验收和品质保证期满前的检验等。
(5)对外签约注意事项:合同是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考虑到检验形式、检验方法、检验标准等,还必须考虑卖方应提供专用设备和非标设备的设计、制造工艺、检验规程及材料试验方法等标准资料,涉及安全、卫生和环境污染的设备要订明卖方必须提供经安全监察机构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还应列明:凡在本合同中未明确检验标准的技术设备,均应按生产国的现行标准检验,卖方应提供上述标准。此外还应订明品质条款、包装条款、检验条件、保险、索赔与罚款等。
2.出口成套设备
我国从50年代开始以经援形式向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出口成套设备,主要是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设备如轻纺、医药等。70年代开始以贸易形式出口纺织机械,到80年代成套设备出口迅速增长,涉及到轻纺、建材、能源、化工、采矿设备等诸领域。输往国家也从非洲、中东扩展到南亚、东南亚等,个别设备已打入发达国家。其贸易形式也由单一经援拓展为贸易、经援、合作建厂、独资建厂及承包工程等。
目前,发电设备和纺织机械已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这两类产品检验依据较齐全,其组成单元多为定型设备,检验检疫部门也制订了部分检验规程,检验工作有章可循。尚未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其他成套设备如建材机械、化工设备等。其组成单元除通用机械外多为专用机械和非标设备,检验依据较繁杂,按规定经援项目、CISS业务、国外委托业务、凭检验证书结汇的项目及供货部门申请检验的项目,都须进行检验。从整体看成套设备技术含量高,有的属专利技术,牵涉面广,供货厂家多而参差不齐。要做到配套性、一致性、整体性而使成套设备符合合同要求,需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和细致的检验工作。
(1)检验内容:对成套设备及其单元产品的质量、规格、型号、数量(或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等依据有关规定实施检验。对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必须凭证报验。
(2)检验分类及其检验依据:
①成套试车: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成套设备应生产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指标以及有关应保证的技术指标等。
②部分联试: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生产工艺对试车部分的要求指标以及有关应保证的技术指标等。
③单元检验:
a.通用机械和定型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有质量分等标准或规定的按一等品掌握)。
b.专用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
c.非标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制造与验收技术条件。
①②③所列标准低于对外合同约定的检验依据的,按合同约定的检验依据掌握。
(3)检验方式:成套设备的独立单元产品一般实施产地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
①以定型设备为主组成的成套设备,如发电设备、纺织机械等按有关规定抽样检验,其检验方式分为检验检疫机构自行检验和与供货单位共同检验。
②以非标准设备为主组成的成套设备,如建材机械、化工设备,等实施逐单元检验,其检验方式由检验检疫机构牵头,外贸部门、设计单位和生产厂参加的共同检验。
(4)生产及订购注意事项:生产厂在生产出口成套设备时必须按照商检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掌握,订货时应明确电源电压和周波、设备规格、技术参数;除订购主机外,还需订购相适应的辅助机械及合同规定的备品、备件、器材及专用工具以确保安装、调试及保证期内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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